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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消失的她》悬疑大幕拉开,合肥律师探解寻妻迷案...

合肥律协 2024-04-12

最近

正在热映的电影《消失的她》

凭借层层反转的悬疑剧情

获得了观众的广泛好评

影片围绕着一起妻子失踪案展开

多级反转的剧情让人出乎意料

让合小律上头的不仅是剧情

更有这其中隐藏的各个法律细节

合小律带着从电影院记下的笔记

询问了市律协刑专委律师

且听律师的专业分析~

(注意!本文涉及大量剧透!

还没看的小伙伴可以先收藏哦~)


电影剧照来源:豆瓣


据了解,电影《消失的她》故事原型为2019年真实发生的中国孕妇泰国坠崖案。该电影讲述了男主角何非(朱一龙 饰)的妻子李木子(文咏珊 饰)在结婚周年旅行中离奇消失,在何非苦寻无果之时妻子再次现身,何非却坚持眼前的陌生女人并非妻子,夫妻二人似乎都有不可告人的秘密。


一、关于人员失踪立案


电影 · 看点

电影中提及故事的发生地东南亚警方对失踪报警事件怠于处理,说没有尸体无法立案。


在我国关于失踪立案的规定有哪些?


费龙洋

合肥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北京康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建议发现人口失踪的,请务必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无论是走失还是失踪,不能错过寻找失踪人口的“黄金时间”,及时立案能够有针对性地进行查找。现有规定主要有:


1.公安部就寻找失踪人口的工作方法出台了一系列的指导意见,其中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公安机关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规定(试行)》[公刑﹝2005﹞1049],若失踪人员可能遭到犯罪行为侵害而下落不明的,情形有失踪现场有明显的侵害迹象的;有证人证明失踪人遭到侵害的;人与机动车一起失踪或者携带大量财物失踪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失踪超过48小时的;失踪人员在失踪前与他人有重大矛盾纠纷的;失踪原因不明,失踪时间超过3个月的,在以上情形下,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接到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的报案报警后,应该登记受理,开展查找工作。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接到有关失踪人员的报警后,也应当登记受理,对于符合以上情形的,应当报县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审批后,移交刑侦部门。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1)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2)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3)接到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的;(4)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5)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6)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形的。”第九条:“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者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不论案件是否属于自己管辖,都应当首先采取紧急措施。经审查,属于自己管辖的,依法立案侦查;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3.对于以上特殊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受理或立案侦查。对于成年人失踪的且不具有以上情形的,虽然网上盛传“未满24小时报警也没用,警方不会受理”,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也是没有依据的。按照目前公安的通常做法,明确要求有警必接,对于人员失踪求助或报警,各级公安机关在接到求助时,会根据紧急程度、区分不同情况,按照受理报警的程序及时派警进行救助。


4.另外对于长时间失踪人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同时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电影剧照来源:豆瓣


二、关于赌债


电影 · 看点

从影片中我们了解到,朱一龙饰演的何非嗜赌成性,涉赌金额巨大,此行为已涉嫌违反我国《刑法》。他在餐桌上请求妻子替他偿还一千万的赌债,并保证偿还后金盆洗手。


赌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李晓琴

合肥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赌债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赌债的处理方式是由欠债的人自行偿还,另一方没有偿还的义务。夫妻双方只对夫妻共同债务有共同偿还的责任,而一方的个人债务则由其个人进行偿还。


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丈夫赌博,妻子可以单方面申请离婚吗?


邹彬

合肥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根据上述法条第三项可知,夫妻一方有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为法院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因此,若影片中何非的行为被法官认定为赌博屡教不改的情形,李木子的离婚诉请就会得到支持。


电影剧照来源:豆瓣


三、关于夫妻财产继承


电影 · 看点

影片中何非以结婚周年为由邀请妻子李木子去东南亚旅游并将其残忍杀害,这种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


面对这种情形,何非还享有财产继承权吗?


费龙洋

合肥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北京康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何非将失去对其妻子的财产继承权,根据《民法典》第1125条第1款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何非作为其妻子财产的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即妻子李木子的行为导致了其对妻子财产继承权的丧失。


电影剧照来源:豆瓣


四、关于私自录音


电影 · 看点

何非偷偷录音了一段聊天对话想作为证据证明清白的时候,陈麦却说“偷录”的录音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私自录音”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李晓琴

合肥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私自录音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私自录音严重侵犯了他人基本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式取得,则该私自录音证据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定,不论任何证据,包括私自录音,都不得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否则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另根据第七十条第(三)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的规定,录音作为视听资料的一种,只要有其他证据佐证,其取得手段合法,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费龙洋

合肥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北京康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要使得录音资料能够作为有效证据出现在法庭审判当中,其取得的方式方法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录音资料本身需要没有瑕疵且完整,相关要求如下:一、录音取得过程必须是在合理的场所进行,不可采取窃听的方式,窥探他人隐私,侵犯他人隐私权,否则取得的录音资料会因为手段违法而被排除。二、对方的言论必须是当时真实意思的表达,没有受到任何的胁迫与威胁。三、录音资料的内容需要具备真实性、连贯性,不可进行剪辑,需要以原始状态呈现。谈话内容的音质需要清晰,且对于待证实案件部分有准确、完整的描述。


电影剧照来源:豆瓣


五、关于故意伤害造成孕妇死亡


电影 · 看点

电影的最后,何非才知道原来李木子已经怀孕。何非杀害李木子的同时,也导致他们的孩子胎死腹中。


在这种情况下,何非是杀了一个人还是两个人呢?


李晓琴

合肥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何非杀的是一个人,我国刑法上对于婴儿出生的标准是采取“独立呼吸说”该说认为应以胎儿能够独立呼吸之时为出生时间。在我国,胎儿没出生就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只有婴儿出生了,法律才对其进行保护。所以没出生的宝宝不能算是法律上的人,故意杀害孕妇,导致胎儿死亡的,是加重处罚情节,所谓的“一尸两命”只是民间的说法,不是刑法上的规定,所以杀害孕妇在法律上只能是死了一个自然人,不是两个。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杀死孕妇的一般都认为罪犯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最后判处死刑。


邹彬

合肥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由上述规定可知,胎儿在未出生前不属于自然人,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故胎儿不享有生命权。我国《刑法》中的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客体为自然人的生命法益,因此,杀害怀孕妇女而导致胎儿“死亡”,不属于刑法上的杀人行为,在此意义上讲,何非是杀害了一个人。


*原创:合肥律协,转载请注明来源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

*法律解析:合肥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

*内容审核:合肥律协宣传与联络委员会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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